莫云铖,我院20计科1班学生,于5月1日未审批的情况下私自离开长沙;
以上情况,严重影响了学院的管理工作。为严明校纪,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学院经研究决定,给予莫云铖严重警告。
学生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计算机学院学工办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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