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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03 点击数: 来源: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必须纳入学院党委行政工作议事日程,由院党委、行政直接领导,分工一名院领导主管安全保卫工作。

学院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安全保卫工作,学院各部门、各处室应服务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保卫工实实际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系、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辖部门及事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各处室、系、附小、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精神文明教育。尤其是对学生、青年工人要进行思想、道德、情操和遵纪守法教育,要在教职员工中普及法律知识,做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1.各处室、系、各教学班、各部门应设专人管理办公室、教室、寝室门窗的启闭工作;没有安装防护设施(即护窗,明暗锁)的办公室、教室,禁止存放现金、贵重物品过夜。

2.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剧毒物品的管理,凡购买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实行专库保管,专人负责,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凡领取上述物品的单位,务必做好防范工作,剧毒物品的废渣(液)应进进行化学处理后,才能倒掉,禁止乱抛乱扔,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3.经管现金、票据部门应做好现金、票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现金、票据入保险柜制度,禁止将现金、票据存放在办公桌、仓库、工具柜内;保险柜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备用金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下午四时前存入银行;因特殊情况必须超存现金的,经管人员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处理。如经管人员不报告而造成盗案的,要追究经管人员责任,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财务人员取送款应严格按照《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经管现金、票据的部门领导应经常按本条款对经管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现金、票据管理规定的教育和督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堵塞漏洞。

4.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岗位责任落实工作。对违章、失职,造成火灾、火警、爆炸、车祸、中毒、集体财物被盗等事故者,应根据事故大小、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贯彻消防工作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1.建立学院三级防火负责制度:一级防火负责人由院一级领导担任;二级防火负责人由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防火员由各部门各教学班指定人员担任。

2.各处室、系、各部门领导应了解、掌握本单位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部位情况,并根据部位特点,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4.各处室、系、各部门应配合学院保卫部门认真开展安全防火检查工作,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杜绝火灾致灾因素。

5.学院设置的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机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动用(发生火灾事故除外)。

五、加强对临时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所雇请的临时工、民工,应在雇请三日至七日内将临时工基本情况造册报送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工登记手续,凡临时工需住院内者,雇请单位应协助做好暂住证办理工作,雇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那些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雇请部门应及时清退。并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六、做好保密工作,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1.各部门应经常深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在与外宾接触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2.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该问的机密不要问,不该传的机密不要传,不该记录的机密不要记录,不说有损于国家利益的话,不做丧失国格的事,凡失密、泄密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借阅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秘密以上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不得放在个人办公桌内,更不得带回家。秘密文件不得随意转抄、复印。遗失文件按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