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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03 点击数: 来源:

一、消防安全“三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1.院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规定,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生产、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布置和组织本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知识,对重点工种人员组织防火宣传教育,进行消防训练和考核;

(3)组织防火检查,狠抓隐患整改,防止养患成灾;

(4)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部署贯彻;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他们必需的工作条件保证,并组织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

(6)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采取自动报警、灭火等新技术装备;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并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对消防工作组定期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处理违章,做到奖惩严明。

2.部门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规定,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生产、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灭火知识,配合学院做好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训练和考核;

(3)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4)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安全防火制度,及时制止一切违章现象;

(5)积极组织和参加火灾扑救,协助学院检查火灾原因及提出处理建议;

(6)对损坏和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现象,及时制止和处理;

(7)根据学院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本部门消防工作的总结评比。

(8)根据学院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本部门消防工作的总结评比。

二、消防专(兼)干职责

1.在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工作汇报;

2.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3.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抓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4.检查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5.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有权制止。对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以便迅速落实整改;

6.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以及扑灭火灾,并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7.检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三、用火审批制度

1.凡因工作需要明火作业的部门,必须事先向本部门防火负责人报告,经院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冬季取暖用火必须在生炉前向保卫处申报,经审查批准、发放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3.因工作需要使用电取暖器的部门,应书面向保卫处申报用途、责任人、安全设置地点,经院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4.凡未经批准用火的,均视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火源管理制度

1.三级防火负责人必须将火源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落实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2.凡常设生活和生产用火的部门必须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按重点防火单位的有关规定用火;

3.用于冬季取暖的火源必须向保卫部门申报,经批准领到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按照用火注意事项,切实加强管理;

4.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宿舍、教室生明火、点蜡烛、烧纸屑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5.严禁在档案室、保管室、物资仓库、仪器室、语音室、图书室、木工房生火、吸烟;

6.家属区用火应做到有火不离人,离人把火封,烘烤物品必须防火,教育小孩不玩火,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气灶使用规定;

7.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五、电源管理制度

1.学院内一切公用电源、电路、电气设备等均由学院电工负责管理、维修,电工有权拆除一切未经批准和不合规定的电源、线路等;

2.变电间、配电间均应有安全管理制度,电工在电气操作和进行电路、电器安装修理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定;

3.有关部门的教职工从事电气操作和教职工在使用家用电器时,应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防火短路、触电等事故发生,电路、电气(器)设备发生故障和电器破损时,应经专人修复后,方可使用;

4.任何职工、教师和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在办公室、教室、住房和宿舍内私接电路,不得用电炉烧水、做饭、烘烤和取暖等;

5.教职工使用电器设备时禁止偷电、禁止加粗保险丝或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6.电源电路应保持绝缘良好,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处分。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学院生活用液化气、车用汽油、教学实验用化学危险品均应分库管理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必须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库房物品堆放整齐,并留有安全间距,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3.容器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4.搬运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5.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库内应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

7.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火花的因素产生。

各库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发生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

七、建筑防火审批制度

1.学院一切新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审批,才能按《建规》开始施工;竣工后必须通过《建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验收时必须有学院保卫处参加;

2.消防专(兼)干对学院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各项消防技术措施的落实,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消防监督,执行《消防监督条例》;

3.学院其他一切临时性建筑(如临时宿舍、工棚等)必须经学院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后才能建造;建成后,必须经有消防专(兼)干参加的验收组验收后才能使用;

4.对学院一切正规和非正规建筑,必须按防火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未经学院保卫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院区范围内建房搭棚,违者除拆除外,将予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八、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为认真做好火灾事故发生的扑救工作以及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教育、整顿、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凡发现火灾事故者,除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之外,必须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电话119),以便及时组织扑救;凡发现火灾事故,既不报告、又不扑救者,将追究责任;

2.凡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于事故发生后半日内向院保卫处报告登记,填写《火灾报告表》,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3.保卫处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灭火;并于当日内将情况登记造册,向院领导以及消防部门报告,以便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九、隐患整改制度

1.认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立案登记;

2.对已发现的隐患部位,应做到: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

3.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登记整改情况,做好消除隐患的登记工作;

4.保卫初消防专干负责做好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好隐患整改措施。

十、防火值班巡逻检查制度

我院城南书院校区系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舍多为砖木结构。范围大,房屋分散,加之住院学生多而集中,稍有不慎,极易起火成灾,为搞好消防工作,防止火灾突然发生,特制定防火巡逻检查制度。

1.由学院保卫处具体安排布置巡逻检查人员,并由保卫处检查、监督巡逻检查制度的执行;

2.巡逻检查以重点部位为主。

3.检查时间:白天由保卫处人员督促各部门做好防火情况,督促科室、班组和各重点部位的防火负责人履行职责,夜间由护院队负责;

4.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处理;发现违反防火制度的现象应当场制止,并报告保卫处处理;

5.每季度由保卫处向院防火负责人和院防火委员会报告一次巡逻检查情况。

十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其它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协同管理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安装由保卫处、总务处协同负责;

2.消防器材要做好检查工作,气体、干粉类及消防栓每年要进行检查或试水,凡到期的均应及时更换或换药,保证其使用效果;

3.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根据火工作需要配足相应的器材,做到能用好使,保证灭火成功;

4.院内所设置的各种消防设施系预防火灾事故发生配备,任何部门或个人在非火灾情况发生期间不准动用;凡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按照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执行消防法规,做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工作;

2.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之列,做到逢会必宣传,计划抓落实;

3.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每年出宣传墙报2-4期,特别注意做好夏、冬两季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4.抓好新生及临时工安全防火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系部、临时工聘用部门负责。

5.每年要对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组织好消防知识课的讲授工作,每期讲课1次,由消防专干负责落实。

十三、违章处罚制度

1.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精神制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50元罚款:

(1)在禁区吸烟;

(2)在禁止点蜡烛、烧纸屑区域内违章者;

(3)私接电源电线者;

(4)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绕电炉者;

(2)未经审批用火者;

(3)未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任意搭建临时建筑者;

(4)损坏消防器材者;堵塞消防通道者。

4.凡因违章造成火灾事故的集体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